两对夫妻为性刺激酒店开房互换老婆做运动被拘哭诉:关起门也犯法

时间: 2024-01-29 10:39:21 |   作者: 开云体网官网app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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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追求性自由,性刺激能达到什么程度?实在太辣眼睛了!现在的“开放式婚姻”的开放程度能刷新一个人的认知,但是所有的事情都是有个度的,过了头,那就得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。

  男子陈某,尹某性观念比较开放,没想到娶到的妻子也一样,七年之痒真的不好过呀,两个人都感觉小两口的生活没有了激情,为维持激情,两个竟然约定要不来个“运动”,没想到两个人的建议得到了两位妻子的支持,并很快实施行动,四个人在酒店开了一个房间开始了辣眼睛的多人运动,结束后小两口的生活再度回到了正轨。

  没想到半年后竟然接到公安局的传唤,陈某,尹某2人都因涉嫌聚众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2人顿时大喊冤枉:“我们关起门来做怎么也犯法啊?”

  35岁的陈某与妻子宋某结婚多年也经历了“七年之痒”,觉得小两口的生活越来越乏味,但陈某对性的需求依然很强烈,但妻子却对他越来越冷淡,当夫妻两说到这件事时均觉得两人到了审美疲劳阶段,两人苦于没办法摆脱这种苦恼,直到陈某在网上与网友交谈时提到“”,也就是两口子之间交换。

  陈某竟然把此事告知妻子宋某,真的是不要一家人就不进一家门,妻子宋某竟然对此建议非常感兴趣,两人里面着手怎么样开展,于是陈某利用微信聊天,建立群来物色可以互换伴侣的夫妻组织“”活动。

  最终陈某联系上男子伊某,两人一拍即合,尹某也说服了妻子同意参与多人运动,于是四人建立了一个群,四人在里面交谈有关性生活的问题,探讨怎么样做深度交流更能让活动富有挑战性,能让所有人都能从中得到最满意的性体验,他们还统一商定购买合适的性用品,。

  案发当天,陈某带着妻子宋某,尹某带着妻子王某来到了大连市沙河的某一酒店开了一间房,四人住了进去。

  进去之后,四人都开始了辣眼睛的“四人运动”,噪声四起,群魔乱舞,伴侣互相穿插交配,翻云覆雨搞得昏天地暗,这一刻人伦纲常在这扭曲的欲望之下都没有立锥之地。

  四人足足在里面放纵了大半个晚上才消停,第二天带着满足的心情各回各家了,两对夫妻的生活又恢复了平静。

  可是万万没想到这世界上还真没有不透风的墙,半年过后,“四人运动”竟然东窗事发,他们才意识到保密工作没做好,被知情人给告发了,被告“聚众”,随后陈某,尹某都被传唤到案了。

  这个时候他们还没有完全意识到触犯了法律,在和民警喝茶的时候很委屈地哭丧着脸:“我们关起门来干,又没招谁惹谁,怎么也犯法呀?”

  因此,陈某对自己所犯的事供认不讳,但是也提出自己的辩护理由,这场活动没有面向社会公开,仅仅是4人私下的行为,没有导致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,应当减轻处罚。

  最终陈某因犯“聚众罪”判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一年,另一名丈夫尹某另案起诉,而两名妻子免于刑罚。

  那么本案涉及到的法律点,聚众是如何界定刑罚的,为何两位妻子会免于处罚呢?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。

  聚众罪,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,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的行为。

  聚众,是指纠集众人,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、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段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。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(包含三人),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。如果仅有两人,不能构成本罪。,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,但除此之外,还应包含别的刺激、兴奋、满足的行为,如聚众从事、、等行为。而对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。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行为的,也构成本罪,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。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: (1)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。(2)须是足以刺激或满足的行为。(3)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。

  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,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。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,所谓首要分子,是指召集、唆使、首倡聚众活动的人;所谓多次参加者,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活动至少达三以上的人。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活动的,应依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规定,追究行政责任,不以犯罪论处。

  从法律定义来看,所以聚众罪有着非常明显的反社会性,是一种蔑视社会、伤风败俗的犯罪,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,败坏社会风俗习尚的行为,它从这一个方面破坏了公共秩序,也能说它破坏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,因此要坚持进行惩处。

  另外从本罪主体的界定能够准确的看出,需要惩处的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这两类人。因此对其他偶尔参加活动的人来说,不构成犯罪,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  案件事实:回归到本案,本案涉案的是两对夫妻,一共4人,在规模上已超过了解3人,那么陈某,尹某作为本案的组织者,领头人,将构成本罪,应当追究刑责是没有一点异议的。

  而两位妻子是受邀同意参加,并且是首次参加者,非的道要份子和多次参加者,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,因此两位妻子将免于责罚,但应依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规定,追究行政责任,但因此认错态度良好,因此免于处罚,只做批评教育处理。

  这类游戏类案件也却是有一定的争议,涉嫌的罪名归属于是刑法中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面,而且又是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,因此,判断行为是否属于犯罪,必须讨论该行为,有没有扰乱公共秩序。

  就像陈某所说,他们4人专门在酒店开房,关起门来搞事,这样的一种情况下,莫说是社会秩序或者公共秩序,恐怕连自己小区的秩序都没有打扰到,4人又是自愿且同意的,丈夫不说什么,妻子也不说什么,也没有侵犯个人配偶权益,这是应当是犯罪吗,因此,有一定的争议,因此本罪的法律依据还要进一步完善的。

 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一条规定,聚众罪;引诱未成年人聚众罪是指,聚众进行活动的,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  1.被告陈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,属自首。2.到案后,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。3.本案实际是尹某组织,陈某应邀参与,并具是首次参与,并其行为未面向特定群体,没有导致非常严重的社会影响。4.陈某没有前科,认罪,悔罪态度良好。